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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浩

马浩:企业独特性的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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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今天接着聊SMJ今年第三期专刊关于战略管理领域整合的问题。六篇入选文章中有一篇的话题是我最感兴趣的。那就是战略的独特性与合法性的问题。我在10年前就此问题写过几篇中文的科普文章。

    战略文献中最早的关于这个话题的发表是Deephouse于1999年在SMJ的文章。Deephouse好像跟我同年毕业,明尼苏达的博士,我们在1993年的Academy of Management Doctoral Consortium相识。他现在任教于Alberta,主要研究企业声誉Corporate Reputation。

    前些年,我介绍一个网上结识的家乡郑州的朋友跟他读博士。他们师徒二人某次造访北京,还到朗润园来找过我。Deephouse这哥们是个业余木匠,看到我们致福轩会议室的实木桌椅两眼放光、赞叹不已。拿着相机拍了个够。比讲学术着迷多了。

    Deephouse的1999文章理论很简单直白而切中要害:企业要最大限度地独特,最低限度的合法,也就是在最低合法的基础上使得独特性最大化。有合法性就能从容正当地获取资源进行经营,有独特性就能获取竞争优势从而胜出。战略就是要保持独特性与合法性之间的一种平衡。

    按我的说法,就是,游走于福布斯榜和监狱之间。

    Deephouse的实证研究就更简单。如果我记忆还不算太差的话,他用的是零售银行的样本。他的方法简单但很cute。好像是说资产战略,也就是资产构成比列(比如贷款和债券),拿一个银行的比例和产业平均比例相比求差额,然后用差额的二次方做回归去解释利润率的差异,得到的是所谓的curvilinear effect,即资产战略与行业均值有差异会有竞争优势,当差异达到一定程度之后,出现拐点,此时的差异性对于绩效的副作用越来越大。Inference就是差异大法了,不再合法了。

    SMJ今年3月份的这篇文章,就是想在Deephouse的基础上,将差异化从概念和测量上更加增强和改进一下。理想丰满。现实骨感。看完后,算是受到一些启发,在此与大家分享。但又觉得不甚了了。

    Deephouse当年的东西虽然simple and cute,毕竟是具有先动优势,就像Wernerfelt(1994)勾勒资源本位企业观,虽然有些粗糙,但却是开先河之作。但如今这篇2017的文章也未见得有多少comprehensiveness和sophistication,虽然方向令人赞赏。也许,这本身也反映了整合研究的困难,要么隔靴搔痒,貌合神离,要么失之空泛,难以落地。

    Zhao, E. Y., Fisher, G. and Loundsbury,M. 2017. Optimal Disctiveness: Broadening theInterface between Institutional Theory and Strategic Management, Strategic Management Journal, 38:93-113.

    这篇文章的due diligence做的不错。整合,主要说的是制度理论(institutional theory)和战略理论(strategic management)的整合。前者(主要在社会学和组织理论范畴)主要强调所谓的isomorphism,一个组织在其生态环境中要“合群”合规,正当合法。后者(无论是产业定位还是资源特点)主要强调战略的与众不同,那些能够带来竞争优势的企业独特性。

    我个人认为Christine Oliver,AMR, 1991和 SMJ,1997是有关制度理论和战略管理关系最好的论述。有感兴趣的可以深入研读。

    作者以Brewer (1991)和Deephouse(1999)为基准,去总结和梳理引用这两篇文章的有关企业独特性的后续研究。Brewer (1991)讲的主要是个人和小组层面如何在独特性和同质性之间保持平衡。后来作者发现,一是引用者太少,二是与所研究的企业层面的焦点不太相关,于是专注于Deephouse。

    在制度理论方面,作者萃取两篇社会学的经典文章Meyer and Rowan (1977)和DiMaggio and Powell (1983)为基准。这两篇文章在我上个学期开设的双学位英文管理学文献选修课中曾经是必读文章。作者给出了从1980年到2015年SMJ发表的文章中对这两篇文章的引用次数,并发现关于最优独特性的研究乃是制度理论和战略理论整合中的一个主要话题。

    Deephouse用的是平衡。Balance。本文作者认为平衡过于简单,意味着在单一维度上的取舍(trade-off)。他们提出优化(optimal),要全面综合地管理企业独特性(distinctiveness)。

    本文作者的主要建议:

    用多种维度(而不是单一维度)来考察企业独特性。听起来很美。

    简而言之,就是在多时空情境下用多维度的企业特点来编配最优的企业独特性从而满足不同利益相关者的不同诉求。

    作者引出了三个主要概念:Orchestration,Shareholder Multiplicity, Managing Temporality.

    首先, Orchestration, 编排织配。(比如作曲中的配器)。在不同的战略维度中拿捏总体配置的功能。

    作者在Integrative Orchestration之余提出了Compensatory Orchestration,指出企业可以通过某一维度的刻意强化,即使是象征性的,从而弥补其它方面的明显不足。

    接下来便是老生常谈,讲orchestration如何造就最近颇为时髦的所谓ambidexterity,如何对老企业和新企业有不同的影响和要求。

    其次,shareholder multiplicity, 对于不同的利益相关者,企业如何通过产品与地域组合以及市场活动与生产活动的不同独特性来满足他们的需求。

    再次,如何对待(独特性-合法性)优化的时效性(暂时过渡抑或长期持久)。

    讨论到这里,基本上还是登高远望,雾里看花。强弩之末。Milking。很难想象这是2017年的文章。如果不是专刊,这种文章按照正常的评审程序就很危险。更可况,现在的SMJ基本上没有review或者conceptual的文章。没数据? Just shut up!

    读完,在下有一些粗略设想:

    可否将合法性本身打造成独特性?

    Will legitimacy per se become a distinctive competence?

    反之,独特性本身是否是合法性的表征?比如,做研究,要求每篇文章都要“新”?否则,不被发表!

    Under what conditions will distinctiveness at or above certain threshold level grant legitimacy?

    独特性和合法性分别是continuous variable,binary,还是categorical?它们各自对performance的effect是linear的么,diminishing,or increasing?

    什么时候,不需要企业独特性的平衡或者优化,所谓的一俊遮百丑?

    是不是distinctiveness,uniqueness,idiosyncrasy,or differentiation主要表现在竞争领域market domain,而legitimacy,conformity,homogeneity主要表现在非市场领域nonmarket domain?这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有何异同?

    当然,该文章还是有一些启发的,比如compensatory orchestration的提法。顺着往下问,什么时候,一个维度的over qualification,exemplary legitimacy可以override其它维度的under-legitimacy或者illegitimacy?

    Deephouse是把balance用一个deviation measure来衡量的。如果把Uniqueness和legitimacy当成两个不同的维度,如何测量,如何juxtapose二者的关系?这个题目可以做一篇博士论文。要有好的setting和smart desgin。

    转自:马浩教授on战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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