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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优步合并涉嫌垄断?学者称要考量三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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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新网】(记者 刘晓景)近日,滴滴收购Uber中国的事件持续发酵,作为国内约租车领域的第一和第二,两家的合并是否涉嫌垄断也引来各界关注、争议。商务部、国家发改委等部委先后发声,也学界引起了热议。8月3日,由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下称“北大国发院”)主办的网络约租车新政研讨会上,北大国发院教授周其仁、薛兆丰等多名学者谈及这一话题时认为,要认定是否垄断有网络效应、行业入口限制、用户切换服务成本高低三个标准。

    8月1日上午,财新记者从多个消息渠道获悉,滴滴出行将完成对Uber中国区业务中国优步的收购。四个小时后,滴滴出行官方宣布了合并消息并披露双方换股细节。一石激起千层浪,双方合并一旦合并交割,仅在专车市场的份额就将超过80%,无疑将改变整个出行市场的竞争格局,也引来外界对其是否涉嫌垄断的质疑。

    周其仁认为,不应用市场份额的多少来看是否垄断,关键是看市场、法律的门有没有打开,只要市场准入是放开的,在今天的技术条件下,会有很多后起之辈,不会有人可以长久垄断。他举例称,美国的轮胎市场中就有公司占据很大的市场份额,但公司用超额的利润来做研发,之后带头降价、改善品质,而不是垄断了就定更高的价格,“国内的出租车市场其实是有很多家公司,但它的门是关着的,想拿到准入证非常困难,这是一个垄断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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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薛兆丰指出,要判断是否涉嫌垄断,关键要看四个要素:第一,网络效应,就打车领域来说,要做到充分竞争是需要一个平台还是若干个平台;第二,行业入口有没有限制,比如其他公司做一个APP上线有多难,行政上面是不是有阻力,找投资人是不是非法等,目前来看行业入口是完全畅通的;第三,用户层面切换不同的服务成本高不高,打不到车转为地铁、公交、出租车的成本是非常低的,所以出行相关的市场是非常大的,只要界定清楚,垄断就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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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过,按规定,凡符合《反垄断法》规定申报条件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中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均应事先向商务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目前现行规定的申报标准为: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或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

    滴滴官方此前回应财新记者称,目前滴滴和优步中国均未实现盈利,且优步中国在上一个会计年度营业额没有达到申报标准,因此没有进行申报。但8月2日,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在例行发布会上明确表态,商务部目前尚未收到滴滴和优步中国相关交易的经营者集中申报,并在会后称,滴滴和优步中国合并还得申报,“不申报的话,往下走不了”。

    8月3日,据新华社报道,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和反垄断局有关人士表示,一旦并购成功,将具有很强的市场力量,至于对市场竞争秩序和消费者利益有何影响,会不会涉及价格垄断行为,发展改革委将持续关注并做进一步研判。不过,截至发稿前,滴滴官方就是否会报备回复财新记者的问询。

    滴滴内部人士告诉财新记者,目前尚未启动申报和报备程序:“过去一年互联网行业的各大并购均未申报,所以我们只是因循惯例。”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认为,网约车新政解决了专车公司生存权的问题,滴滴与Uber合并需要解决的就是发展合法化的问题。从申报标准的数额来看,滴滴、Uber如此大力度的补贴,盈利都是负数,运营额是按照流水来算还是按照补贴来算是一个问题,“如果一个乘客花10块钱平台给5块钱补贴,平台就是先赔5块然后再收到5块,营收该按照补贴前还是补贴后来计算?要求申报谈不上。”朱巍表示。

    根据第三方数据研究机构中国IT研究中心(CNIT-Research)发布的《2016年Q1中国专车市场研究报告》,今年一季度,专车市场内滴滴专车以85.3%的订单市场份额居行业之首,优步和易到用车分别以7.8%、3.3%位列二、三位。由此推算,滴滴优步中国合并后,将占据93.1%的市场份额。

    对此,朱巍认为,一家公司市场份额大、体量大的时候就有可能存在垄断行为,这种观点本身就是过错推定,《反垄断法》不应该把枷锁套在一个蒸蒸日上的产业上,“对于一个新的产业来说,成长起来速度很快,跌落的速度也有可能一样快,马化腾、马云都会有危机意识,诺基亚就是一夜之间倒掉的,它跟传统的垄断行业不一样。”

    本文来源: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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