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清楚地区分不同的垄断,就不能清楚地区别不同的垄断行为对经济效率的不同影响。
祸根何在?
流行的经济学教科书说,“垄断”——市场上只有一个供应商——带来的“市场权力”(market power)使垄断商可以通过控制产出的数量,来提高价格,获取垄断利润。此外,由于独家控制市场,技术创新的动机遭到削弱,产品和服务的质量通常也会比较糟糕。但是,上述“经济规律”忽略了在市场过程中,由保护产权所带来的垄断与由侵犯他人产权所产生的垄断,行为和效果截然不同。让我们来分析一番吧。
仅仅拥有独特的资源,能不能持续控制价格、获取垄断利润?经验证明,不能。这是因为,绝大多数独特资源生产出来的产品和服务,都可能有替代的产品和服务。龙井茶叶的替代品包括黄山毛尖、福建乌龙、雀巢咖啡,可口可乐的替代品是百事可乐,邓丽君的替代呢?是四大天王、毛阿敏、甚至梅来芳。“物以稀为贵”没有错,但市场规律是,要是独特资源的要价太高,各种替代品的市场机会就来了。其实,“技术进步”的本质,就是不断地发现替代。
创新带来的垄断,断然不能持久。商场如战场,出了周瑜,还可能出诸葛亮。只要政府没有剥夺别人创新的权利,那么由发明专利带来的垄断,通常不能持久。至于要靠创新获取垄断利润,那等于动员天下英雄好汉加快发明替代,竞争始终是激烈的。
胜利者赢得市场优势之后就减量提价,是可能的。但是,正如弗里德曼指出过的,这样一来,在位垄断商等于发出强烈的信号,要“补贴”他所有的潜在竞争对手。只要潜在的竞争压力没有消失,标准教科书举证的“垄断行为”,将在竞争中先被淘汰。
最后,是所谓的“自然垄断”。过去的分析认为,巨大的沉没成本提升了潜在进入者的“进入壁垒”,从而构成在位者的垄断优势。但是,只要进入壁垒真的只是“自然”形成,技术发明寻求替代的竞争压力就无时不在。在位商受潜在竞争压力的作用,行为不可能太离谱。
在所有的垄断类型当中,只有强制地限制了竞争者的市场准入,才真正妨碍技术进步和经济效率。因为,对市场机会的强制性禁入和限入,才可能完全地或部分地消除替代,也就是消除潜在的竞争。
两个错误推理
因为没有清楚的产权理论,150年来的垄断经济学理论含混不清。含混的理论带来许多错误的推理,以至谬种流传、以讹传讹。严重而普遍的错误,在于形成以下两大推理。
第一个错误推理是,政府为保护独特的资源、保护创新、保护成功和保护自然垄断,应该设置行政性的市场进入限制,以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
这个推理,把“保护产权”与“保护市值”混为一谈。是的,政府应该保护产权,但是政府保护不了特定资源权利的市场价值——那要由供求来决定。政府对产权普遍提供保护的职责,不能偷换为靠限制或取消对一部分产权的保护,来达到保护另外一部分产权的目的。更危险的地方在于,只要政府有理由为保护一部分产权而侵犯其他方的交易权,终究就有理由侵犯任何一种产权。
从经济效果来分析,我们质疑政府为了保护龙井而禁售乌龙,为保护可口可乐而禁售百事可乐之类,是否真的就可以“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是不是浪费,要问市场上的买家,而不能由政府或专家做主观裁定。买方愿意出价购买的产品和服务,“浪费”从何谈起?试图消灭这种“浪费”,等于消灭经济。
更广泛的错误,是以为政府对“自然垄断”行业设置了市场禁入,才能“减少严重的重复建设和恶性竞争”。就是说,“自然垄断”自己不能解决问题,还必须加上政府的强制性禁入,才能“更优”。但是,只要加上行政性垄断的因素,自然垄断就再也不“自然”。我们再也无从分辨:是规模经济导致一家供应商在技术上更优,还是行政垄断排除了一切潜在的竞争对手?是成本优势令潜在对手裹足不前,还是政府权力压制了技术进步和替代?
第二个错误推理,在于看到竞争是保证经济增长和技术进步的基础,所以,政府要运用行政力量,反对任何形式的市场垄断。
这里的错误,是把保护产权产生的垄断,与侵犯产权的垄断混为一谈。竞争固然是技术经济进步的基本动力,但是,市场竞争要靠清楚的产权界定和有效的产权保护来加以约束。缺乏有效产权约束的竞争,为让社会付出经济秩序方面的巨大代价。
在政府普遍保护产权的条件下,市场上还是会发生各种个样的垄断。但是,未曾侵犯他人产权的“垄断”,无伤大雅。独到的资源和独到的资源利用方式,是垄断;成功的胜者拥有市场权力,是垄断;专利在有效时期内,是政府保护的垄断;商业秘密,更是垄断。所有这些垄断,都不能贸然反对。因为这些垄断,有的本身就是排他性产权的同义词,有的是市场竞争的手段、目标和结果。赞成产权、赞成市场竞争,就不能反对这些垄断。
如果笼统反对一切垄断,发展成不分青红皂白地反对一切大公司、反对一切市场赢家、反对任何情况下市场份额的寡占和独占,甚至反对创新领先,那就变成反对产权、反对市场竞争、反对技术进步和反对经济增长。
以上关于垄断的第一错误推理,强调经济落后,民间经济不成熟,所以必须由政府限制产权、特别是限制市场交易权,才能加快经济增长。关于垄断的第二错误推理,强调的是在发达的市场经济里,大公司的市场权力过于强大,需要政府施加法律和行政的平衡。殊途同归,都在于没有找准竞争、产权、政府和市场垄断的重心所在。
要害是“消除市场禁入”
概括起来,真正危害技术进步和经济效率的,是强制禁止或限制自由进入市场。其他诸项,包括独到的资源控制、创新领先、企业规模大、技术实力强、已经支付了巨大的沉没成本、占有很大的市场份额,以及莫须有的“垄断意愿”等等,统统有其名、无其实。
当然,现实的市场垄断形态是复杂的。保护产权的垄断,可能扩大成为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资源独特、创新、成功和成本优势的垄断,也可能派生出形形色色强制性排他性独占的要求。不过,唯因为实际情况复杂,才需要简单明了的概念。
本文以为,在“反垄断”的各种含义当中,惟有“反对市场禁入或限入”是对头的。我们需要的,是普遍保护产权,消除市场禁入。对付任何“复合型”的市场垄断,关键是消除在市场准入方面的强制性障碍,并以此为界,不越雷池一步。将“反垄断”定义为反大公司、反市场成功、反创新、甚至是反一切排他性产权,怎么还可能“保护竞争”?那就是反市场,因为产权是市场竞争的基础。